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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绵阳市江苏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绵阳市江苏商会 英文:MianYang  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缩写:MYJS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多种经营行业和经济实体以及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工商企业的自愿组成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综合社团。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办会;积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间的交流合作,协调同关系,充分发挥商会企业的专业优势,发扬诚实、务实、团结、奋进的精神,立足四川市场,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为促进商品流通和行业发展、为巩固和提高在川苏商的良好信誉,进一步为发展四川和江苏经济作出贡献。

第四条  绵阳市江苏商会党支部在中共四川省绵阳市招商引资局机关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本商会党务工作。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四川省绵阳市工商联(总商会)和四川省绵阳市民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绵阳市临园路中段40号金桥银座19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1)团结在川苏商企业,提升苏商企业形象。

(2)搭建苏商企业交流合作平台,加强会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推动经济不断发展。

(3)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令、法规和相关政策,向政府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4)努力协调同业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积极维护和代表会员的合法权益。

(5)宣传四川、江苏两地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通过两地经济建设新成就、新动态,受理委托组织两地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为两地经济合作提供服务。

(6)制定本会涉及的行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发扬爱国、敬业、守法精神。

(7)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

(8)创办服务事业、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热爱本会事业的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不论职务高低、企业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权利和承担义务。本会会员可同时参加其它社团组织。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1)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企事会员的主体是在川的江苏籍人士参与投资的非公有制经济,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公司及中介服务机构等。

(2)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

(3)在川的江苏籍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及有关人士,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有过江苏省工作生活经历的非江苏籍人士及外省的江苏籍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其他人士,可以申请或补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选派代表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递交入会申请书和会员登记表。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标准按时交纳会费

(5)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逾期3个月不缴纳本年度会费和一年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 

2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 

3不履行会员义务; 

4不缴纳会费; 

5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6)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本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事项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一半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根据需要聘任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11)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所涉及的工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协调能力,热爱商会工作。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肆年,可连选连任。会长、秘书长职年龄超过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联席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列席会长联席会议

(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组织构架和职责

本会秘书处设立会员部、维权部、经济发展部、宣传教育部。认真抓好本会各项日常工作。

(1)会员部职责:广泛发动会员入会,努力完善服务功能,积极推进会员网络化建设。

(2)维权部职责:加大维权力度,充分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在推进维权工作。

(3)经济发展部职责:及时掌握、收集重要经济信息,组织商务考察、招商引资等活动,促进商会经济效益。

(4)宣传教育部职责:向会员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合法经商,守法经营意识,努力提高会员队伍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本会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收入

(2)有偿服务收入

(3)资助收入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10393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